江苏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三年后社会力量运营养老床位数或超七成

07.09.2017  15:25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将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极,老年群体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升高,人口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化、失能多等特点。虽然我省不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为深入发展医养融合,推进养老事业发展,8月底,我省正式印发了《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及服务质量。

  据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相较于我省之前出台的各类养老产业发展意见及政策,《实施意见》对解决制约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性问题提出了突破性举措。

   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养老机构申请

  《实施意见》提出了促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连锁经营的具体措施,允许其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明确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在投资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同时,优化养老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明确要求各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将更加便捷。

    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30%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意见》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鼓励企业开发老年服务产品用品

  《实施意见》要求,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老年产品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展租赁业务,加强产品流通推广。加快建设“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和“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提供载体和平台。

   拓宽金融支持养老发展新路径,外资机构可开展老龄金融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扶持现有金融机构业务向老龄金融领域延伸,引入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老龄金融服务;发挥保险业的风险和资金管理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改革养老机构定价机制,民办营利性机构收费标准可自定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待遇,鼓励制定特殊岗位津贴

  《实施意见》针对影响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人员待遇问题,进一步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地位,如实施一次性入职奖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将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等。

  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养老床位63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超过36张,位居全国前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稳步发展,共建成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60多家、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约5000个;医养融合加速推进,全省护理型床位达到16.7万张,南通、徐州等地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水平稳步提升,全面实施了尊老金、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特困老年人供养等制度;养老服务产业逐步发展,全省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达到57.3%,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在证交所上市或挂牌。 (记者 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