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改革亟须关注性别权益差距

05.04.2016  15:03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更高:一是女性因平均寿命比男性长,需要的受保期长于男性;二是人口生产和生活状况的性别差异,使女性对社会保障的需求高于男性。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以个人为本体的制度设计,由于男女收入差距、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计、女性提前退休等因素,共同建构了规则一致前提下两性的群体权益差距,并使这种差距合理化,亟须进行改革。

每年两会上养老保险都是一个热门话题,今年则围绕降低缴费率、体现多缴多得等话题议论较多。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性别差异问题,似乎还未引起足够关注,而以个人为本体的制度设计,又在规则一致的前提下,掩盖了两性的群体权利差距,并使这种差距合理化。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设置使女性群体保障权利的差距“合理化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纳,职工个人按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缴纳。应当承认,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维持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率,这是可以理解的说法。

但是在同样缴费率的情况下,对于收入悬殊的不同群体来说,意义是不一样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表明,在现行劳动体制内的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是明显的,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0%,且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京津沪、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均低于男性。收入较低导致缴费额较低,加上女性提前5至10年退休,缴费年限又少了5至10年,女性的个人账户积累普遍低于男性,她们的养老金水平也就因此而低于男性。但根据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这样的差距被认为是合理的,这种“合理性”在承认收入分配不公的同时,也使保障的性别不平等被制度化了。

两会期间,在回应养老保险“多缴长缴是否合算”时,人社部称:“我国正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一些地方性政策也表明,提高计发标准以奖励多缴。那么,因为收入高、缴费时间长,男性的缴费总额一定多于女性,即使按同样的标准计算,他们也会因为“多缴”而获得奖励性的“多得”,形成高于女性的实际计算标准。女性则因为收入低,以及提前退休导致的缴费期缩短,缴费总额始终少于男性,也就当然地“少缴少得”。这种制度设计导致的权利不平等,被认为是“合理的”。

缴费标准上限和下限的设计有“劫贫济富”之嫌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计了征缴的上限和下限。按规定征缴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收入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缴费,而上限则是社平工资的3倍即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范围。设计缴费下限和上限产生了完全不一样的结果。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60%的月标准是3415元。如果月收入3000元,按基数60%缴费,需缴纳375元,费率为11.25%,高于基础费率。但是如果月收入为20000元,按3倍封顶,缴费基数为  17070元,缴费1893元,费率为9.46%,低于基础费率。如果月收入为30000元,缴费仍然为1893元,费率更会降至6.31%。很明显,缴费标准上下限的设置存在着“劫贫济富”的问题。

对于低收入女性来说,即使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有时也高于她们的实际收入,其缴费绝对数让低收入女性很纠结。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的缴费率,让那些没有用人单位,从事家政、保洁、护理、摊贩等低收入工作的非正规就业者,根本无法问津,而从事上述低收入工作的人群中,女性往往多于男性,这对她们非常不利。

提前退休使得女性社保权益大幅度缩水

女性比男性提前5至10年退休的规定,如果当年是为了保护女性,现在则变成了女性权益的重大损失。不仅表现为经济收入的损失,同时也表现为社保收益的损失。

按现行规定,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比男性提前10年。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社会平均月工资为5793元,平均养老金为2773元,养老金比在职工资每月少3020元,全年一共净少36240元。即使以不变标准计算,10年的收入损失也在36万元以上,这不是一个小数。实际上,这个标准的变化还是很大的,2014年北京市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是6463元,平均养老金是3050元,养老金比工资少3413元,两者之间的差距比2013年扩大了393元。

另一方面,由于提前退休,女性的养老金少缴10年,仍然以月平均工资5793元为基础计算,个人按8%缴纳养老保险,10年将少缴55612元。这就是说即使不考虑工资增长的情况,由于提前退休,女性比较同龄男性,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也要少5.5万多元。而养老金发放标准要根据个人账户余额除以余命系数确定(“余命系数”指从退休年龄到平均预期寿命的月数),不同退休年龄余命系数是不一样的,按目前规定,60岁退休的男性,个人账户余额除以的余命系数是139,而50岁就退休的女性,个人账户余额除以的余命系数是195。提前退休使女性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而余命系数加大,从而标准养老金始终低于同龄男性。

而55岁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女性,收入减少,除了工资打折以外,还有第13个月的工资,每两年一次的工资调整机会,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按照现行退休金支付规定,只有满35年工龄才能得到工资替代率为88%的满额退休金,女性因为提前5年退休,要得到满额退休金远比男性困难。在培养选拔干部时,由于女性比男性提前5岁退休,一般50岁左右的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只能在这个位置上等待退休。  2015年3月,中组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但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只有16.5%左右。特别是市、县以下的基层女干部,升到处级的机会非常少。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开始改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制度模式,那么,提前退休的女性也就必然面临着与企业女性相同的境遇。

女性养老期长与保障水平低的矛盾

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更高,概括来说:一是女性因平均寿命比男性长,需要的受保期长于男性。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妇女的平均寿命已经达到77.37岁,男性则为72.38岁,女性比男性高4.99岁,表明女性受保期长于男性5年。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除特殊行业工种外,女性在业时间为16岁~49岁或54岁,男性在业时间为16岁~59岁,女性比男性提前5到10年退休,也相应延长了妇女的保障期。二是人口生产和生活状况的性别差异,使女性对社会保障的需求高于男性。女性老年人口的丧偶比例高于男性,2011年在65岁及以上的老年妇女中,49.5%处于丧偶状态,比同龄男性高出29.1个百分点。女性丧偶意味着家庭收入大幅降低,她们较低的养老金,很难应付长期带病高龄期的生活和照顾,使她们陷入养老、医疗和缺乏照顾的生活困境。

为此,养老保险改革亟须纳入性别意识。

(作者为中共扬州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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