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养女频偷家中财物 养父要断绝关系

25.02.2016  09:09

  □通讯员 徐馨 张岚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俗话常说:父母养我小,我养父母老。然而现实中却常有一些让人心寒的事。

  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含辛茹苦将养女养大成人,养女却懒惰不思上进,偷取家中财物,偷走养父工资卡,更别说赡养老人了!

  面对这样的养女,80岁的杨大军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断绝关系,只求一个安宁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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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岁养父要与养女断绝关系

  今年80岁的杨大军是南京浦口人,年轻时有过两个亲生儿子,但遗憾的是,这两个儿子均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不幸遇难。两年后,已经人到中年的杨大军,为了日后能有个人养老送终,在与亲人商量后决定抱养一个孩子。之后,他从南京市婴幼院抱回一女婴抚养。1980年2月15日,杨大军正式以女儿的身份将女孩的户口从婴幼院迁入家中,取名杨洁,一手将女孩抚养长大。

  杨大军说,当时怕女孩对自己的身份有想法,所以没有写养女,直接写的女儿。只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含辛茹苦将女孩拉扯大了,本以为老了能有个人照顾,能有个人陪伴,没想到,杨洁不仅不报答他的养育之恩,还好吃懒做、不求上进、经常偷取他的财物,甚至企图谋害他,导致他的生活不得安宁。

  为了晚年能有个安静的生活,迫于无奈,杨大军诉至法院,希望能解除与杨洁的收养关系。浦口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如期开庭审理。身为被告的杨洁未出庭,未参与答辩。

  庭审中,杨大军出具了所在社区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以此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在这份情况说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表示,这些年来曾多次参与协调杨大军与杨洁的家庭矛盾,社区能够证明:杨洁是1980年2月15日被杨大军正式收养的,与杨大军无血缘关系。杨洁平时为人懒惰,不想工作,喜欢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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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证明养女种种不孝之举

  除了身份上的证明,社区还列举了杨洁的种种不是。比如:在2013年5月份左右,杨洁先是将杨大军骗出家门,将家中值钱的电器全部卖掉供自己花销。2013年7月份左右,趁杨大军睡觉之际,杨洁将杨大军挂在卧室门后的钱包翻出,将1600元现金和退休工资卡偷走,杨大军无奈只好将工资卡重新停掉补办。2014年6月份左右,杨洁到社区找主任恳求其父亲重新接纳她,经过主任协调之后,杨大军决定先给其一个月的表现期,不料入住第三天,杨大军发现家中的新彩电和电磁炉又被其卖掉。

  浦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原告从社会福利机构抱养被告,并办理户口登记,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现被告已成年,原告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对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予准许。被告杨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杨大军与被告杨洁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官点评

  为何解除这段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杨大军与杨洁之间已经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杨洁自幼被杨大军收养并抚养长大,现杨洁已经成年,而杨大军因年事渐高,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杨洁对杨大军负有赡养的义务,杨大军在该种情况之下,请求法院解除其与杨洁的收养关系,实际上是对其受赡养权利的放弃。本案被告杨洁未到庭答辩,原告对其所述的被告与其关系恶化的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此,原、被告所居住的社区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了社区工作人员在帮助协调原、被告家庭矛盾中了解的情况,并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证实了被告杨洁与原告杨大军之间关系恶化的事实。杨大军将杨洁抚养成人,已经尽到了作为收养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被告早已成年,在其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保护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杨大军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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