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9.08.2017  00:21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进程,切实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近日,宿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立足宿迁实际,着眼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进程,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建立农村养老管理服务体系。通过引进、培育专业社会组织、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建立养老管理服务队伍,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的管理、指导、督查、组织等工作。

      二是构建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载体。通过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村(社区、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乡镇养老服务保障能力等四个方面的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三是分类明确农村特殊老人养老服务标准。根据农村失能五保老人、自理五保老人、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经济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失独家庭中的失能老人等不同群体老年人特点,分类制定养老服务标准,细化兜底保障推进措施。

      四是明确农村养老服务资金保障渠道。到“十三五”末,全市各级财政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比例不少于40%。原乡镇敬老院改革租赁收入全部用于乡(镇)养老管理机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和运营服务工作经费。将兜底对象供养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月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