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粮食收购后置许可的思考

24.12.2014  18:00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由前置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51项),即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的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不仅关系到粮食收购许可的办理,也关系对许可者的后续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适应这一新变化,按照后置审批的规定尽快调整,依法依规做好粮食收购许可的相关工作。

一、调整粮食收购许可办理相关事项

实行“先照后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粮食收购”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部门应以抄告函等形式,及时将经营范围中有粮食收购的工商登记情况告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提示领证者及时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材料中,原要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现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粮食收购的经营范围),审核时可查阅工商部门信息及执照原件。与此相对应,原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文书的通知》(苏粮办法[2012]4号)中的部分文书可进行调整:一是《粮食收购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中第3项改为“营业执照”;二是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和《粮食收购许可审批表》第一栏中的“已注册”、“未注册”,改为“营业执照注册号”、“颁发执照时间”。修改的相关文书应在网上公开,方便申请者下载。后置审批即“先照后证”,不是取消许可项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准入条件,认真审核,从源头上把控。同时,要服务申请者办理粮食收购许可,指导其完善申请材料,慎重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形式上应将粮食收购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准予或不予许可、准予或不予变更许可、以及注销许可等,以抄告函的形式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已取消,实际意义不大);同时,还应在网上及时公示许可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二、做好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工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适应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的新形势。

一是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的对象增多。由于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简化注册程序,放宽注册条件,注册的门槛较低,一些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可能会出现一批有粮食收购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同时,2014年3月1日起取消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失去了退出机制的关口,即对吊销粮食收购许可的取消“粮食收购”经营范围;现在实行后置许可和取消工商年检,原有粮食收购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实际上已无有效期的制约,而粮食收购许可也无有效期。新增的和原有两者叠加,粮食收购者有增无减,许可后续监管的工作量加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投入相应的监管力量。

二是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的责任加大。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就可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基本上不存在无照收购的情况,只有粮食收购许可的限制条件,事实上已由两家准入变为一家准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的责任和压力加大,要主动作为,一是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者的后续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许可和购销活动情况;二是跟踪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还尚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者的情况,制止擅自收购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是消除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障碍。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粮食收购许可应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后续监管。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即使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也要移交工商处罚。这就形成了责任与权力的脱节,查与处的脱节。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主要是粮食收购许可,工商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对无粮食收购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者进行查处,各地工商部门的权力清单也不包括这个方面;而有监管责任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协查,但不能处罚,无法履行监管职能,不履行就是失职。因此,要尽快在法规层面解决这一绕不开的法律障碍,消除后续监管真空的状况。当然,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不仅仅是检查有无收购许可证,还要依法检查粮食购销活动,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可注销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对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和价格等部门也有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部门协调机制平台作用,协同监管,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