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01.04.2016  09:06

  2016年3月1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一基准油品和价格。全省统一以0#国V柴油5.00元/升为联动基价。使用其他燃料的公路客运汽车参照执行。二是统一燃油附加费计算标准。燃油附加费标准按《油价与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对照表》执行。三是明确调整周期。为保障旅客的利益,避免公路客运票价频繁变动、燃油附加费调整周期不少于1个月。四是明确调整方法。为了简化程序,减少行政权力,在燃油附加费调整周期不少于1个月的前提下,当成品油变动符合联动机制规定时,原来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整燃油附加费的,改为由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油价与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对照表》,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并报当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上调燃油附加费,由道路客运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上调具体执行票价;下调燃油附加费,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下调后的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票价。对于已经预售的车票,燃油附加费调整是采取“涨不补、降不退”的方法,不再退补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