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与侦查缘何“亲密接触”

08.09.2015  12:32

  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饶本东和反贪干警几乎“形影不离”,他在全程引导侦查三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与反贪干警如此“亲密接触”,是饶本东的“第一次”,也是反贪干警的“第一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徐州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走在了全省前列。今年2月,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其江在江苏省检察长会议上介绍了他们的探索与经验;5月,该院的经验被最高检转发。

   引导侦查:以“审判证据标准”要求“侦查终结标准

  徐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沈善文告诉记者,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能理解为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相反,要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事实上,徐州市检察机关对于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一直都实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特别是对取证有困难、认识分歧大的案件、网络犯罪案件等疑难案件,有着更为丰富的引导侦查工作经验。

  贩卖毒品的刘发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长期拒不供述。检察官刘宇与公安人员一起远赴成都调取技术侦查资料,从千余条相关信息中甄别出刘发荣贩毒的关键证据,并固定了交易地点物证照片。在证据面前,刘发荣供认不讳。经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6月15日,徐州市检察院会同该市公安局制订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自觉以审判证据标准要求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时的证据标准。《办法》更加强调引导侦查取证,以保证每一项侦查活动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每一份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

  在互联网时代,侦查部门要更多地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发掘和固定证据。为此,该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制定了《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材料刑事诉讼应用规定》,引导侦查机关强化对技术侦查证据的规范运用,完善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