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江苏检察按下“快进键” 试点两年共办案570件

21.08.2017  13:14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这意味着,经过两年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正式迎来“国家队”。

  记者从8月15日-16日召开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获悉,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之一,两年来江苏省各试点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70件,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2.3亿余元修复环境,340起行政诉前程序案件因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而结案。

  向污染者索赔2.3亿余元修复环境

  充满刺鼻化工气味的“黑作坊”里,大大小小的废旧金属桶散落一地,几个工作人员戴着口罩、手套,穿着塑胶鞋,蹲在一个用砖块堆砌的大概50平方米左右的简易水池旁清洗,暗黄的污水浑浊不堪……谈起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许建惠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常州市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吴小红对案发现场记忆犹新。

  损害公益的行为背后,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其中不乏上市企业和强权部门。在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前,敢于和这些强势单位“硬碰硬”的社会组织屈指可数,最终打赢官司的更是寥寥,这也导致公益诉讼长期止步不前。

  检察机关的加入,按下了公益诉讼“快进键”。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说,试点2年来,全省各试点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7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08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62件,目前法院已审结的20起案件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2.3亿余元。

  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江苏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办理一批全国“首例”案件,为完善法律积聚实践“样本”。

  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并擅自在厂房外下水口倾倒强酸废液200余吨。按照相关规定,在社会组织等其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愿提起公益诉讼后,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南京市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立案后,探索了全国首起通过在全国媒体公告的方式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做法。

  得益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两年间江苏省共推进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林地4480余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23010余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29920余吨。

   诉前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今年2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区国土局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案作为全省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直接推动了国土部门违法用地整改工作。

  记者了解到,试点以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多。570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中,提起诉讼的只有62件,大部分通过诉前程序予以解决。修改后的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必须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逾期未办理或者回复的,检察机关再提起公益诉讼。

  把公益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借助诉前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正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一大亮点。江苏省试点地区办理的453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中,除未到回复期的22件外,行政机关已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案件为340件,改正率达78.9%。

  常熟一家名为江苏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废渣,导致宜兴新乐村大片菜地被污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常熟市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书。很快,宜兴检察院就收到了常熟市环保局的回复函,对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案也被高检院评为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告’不是最终目的,督促履职,维护公益才是根本。”常州市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吴小红发现,改革后,一些行政部门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不用检察院上门催,很多部门会主动过来反馈履职纠错的最新进展。

   相关制度亟待进一步细化

  作为先行先试省,江苏省检察机关在推进公益诉讼试点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作为承担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主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力配备长期处于“倒三角”状态,一人、两人科室较为普遍。基层力量相对薄弱,是江苏省检察机关眼下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此外,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法院审理如何顺畅对接,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赔偿费用如何处置等,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记者了解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央到省级层面都在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定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要求,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要统筹抓好民事、行政两类公益诉讼,突出抓好行政公益诉讼,统筹抓好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两个阶段的办案工作,对政府部门能够处理的,要支持、协助其处理,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提起诉讼。同时,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工作到位不越位,体现检察监督的谦抑原则,确保公益诉讼工作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使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都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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