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公益诉讼 常州一企业污染环境被罚150万
江苏常州一个小企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虽然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该废桶清洗点,当地法院也对两个当事人分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但该企业留存的废桶、残渣,污水池里的污水、污泥尚未清除,污水池里的污水仍在不断渗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6年4月14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该企业两位当事人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和修复,同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
2010年至2014年,许建惠、许玉仙二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2014年9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该废桶清洗点。经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取样并委托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检测,从现场尚未清洗的桶内检出对苯二甲酸和间苯二甲酸聚酯;经江苏常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并委托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检测,从现场地下水、污水池内废水以及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污水池底部沉积物中均检出铬、锌等多种重金属及苯酚类、总石油烃等多种有机物。2015年6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许建惠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许玉仙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两被告被禁止许建惠、许玉仙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留存的废桶、残渣,污水池里的污水、污泥尚未清除,污水池里的污水仍在不断渗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随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2、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3、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30万元为基数,根据该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4.5至6倍计算赔偿数额,该款项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2015年12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今日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唐娟 通讯员 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