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促公正铁案赢公信

25.05.2015  11:15

  人大常委会审议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没有出现一张不满意票。请看来自淮安市中级法院的报告——

  公开促公正铁案赢公信

  □本报特约记者余增明

  今年3、4月份,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对淮安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审议。其间,通过社会调查和召开包括基层法院、律师、被告人亲属在内的30多场各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并进行不记名投票,结果没出现一张不满意票。

  刑事审判,轻则事关被告人人身自由,重则关乎到被告人的生命权。淮安中院竟然得到如此高的社会评价,靠的是什么?

  公开:一切庭审活动都在“阳光”下运行

  一切庭审活动都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淮安中院刑事审判早就承诺且推行多年的做法。

  前年底,淮安中院刑二庭受理了一起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贪污案件,该案牵涉原国有企业上千名老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一审公开开庭时,竟然来了几百名企业职工,而法庭只能容纳70余人旁听。少数职工代表领到旁听证被准许进入法庭,其他职工却不愿离开法院,表示宁愿站在院子里,也要及时了解庭审进展。

  中院分管刑事的领导当即决定在一楼可以容纳300余人的大会议室增设视频直播会场,对该案庭审过程同步直播。当职工们坐在暖和的会场,手捧热气腾腾的茶水,收看庭审视频直播时,个个感动不已,连声称赞道:“法院想得真周到!

  近几年来,淮安中院司法公开的步伐迈得越来越宽。(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欢迎媒体监督。每个法庭都设有专门的记者区域。只要是符合公开开庭条件的案件,媒体记者只须例行登记程序,便可进入法庭旁听,并允许在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录音拍照摄像。

  网络直播成为常态。从2012年起,淮安中院就通过互联网对部分案件进行直播,其中刑事审判庭审直播率达到六成以上。今年起,中院专门对公开开庭的刑事法庭进行了技术改造,最终形成“网络直播是常态,不搞直播是例外”的格局。

  朱某某受贿一案。审理之前,其妻让在北京某部服役的被告人弟弟请几个法律专家通过网络观看庭审过程,看能否找出瑕疵。庭审结束,不仅没找出审判“瑕疵”,反而对淮安中院的规范庭审活动赞同有加。

  倾听:让辩护人和被告人把话说尽

  2015年5月18日,涉及国内某知名品牌公司的网络传销案二审在中院开庭。法庭上,辩护人大有“表演”之嫌,辩护内容严重偏离庭审主线。审判长几次予以引导,但其我行我素,不听劝导。面对如此状况,审判长没露出半点急躁情绪,耐心倾听其辩护意见,直到把话说完。结果,计划一天的庭审活动,一直进行了两天半时间。庭审结束后,一法制类记者及时通过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对淮安法官的良好素质给予了点赞。

  “只有认真倾听辩护人和被告人意见,判决时才会更加有底。”审判长王海龙如是说。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15日,尹某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老张集乡、棉花庄镇、丁集镇境内,采取撬门窗手段,进入电灌站内,盗窃电灌站内使用中的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241元。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尹某不服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第2、5起,变电站案发后已新建,原有变电站已报废;第3起所涉变压器被拆卸,不属于正常使用的电力设备。

  中院经调查后认为,上诉人尹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致使电力设备遭受破坏,但上诉人尹某所盗电灌站处于冬季农闲断电停用阶段,其盗窃行为不足以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要件。改判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此判决,辩护人和被告人都表示认同。

  公正:心底无私天地宽

  2014年12月,市直某医院副院长吴某某因受贿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妻对判决结果不服,在案件上诉期间,通过互联网广造舆论,其中“江苏淮安吴某某案研讨会纪实”一文,长达数万字,参与研讨的不仅有国内知名“法律专家”,而且有多名“资深媒体”记者,研讨结论就是该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重大瑕疵”。

  面对如此强大舆论,淮安中院从院长到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态度坚定:“一定要把该案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记者询问承办该案的刑二庭庭长及合议庭成员:“办理此案有无心理障碍?”他们无不淡淡一笑:“心底无私,公正办案,‘障碍’从何说起?

  其实,类似情况在淮安中院刑事审判的法官早已司空见惯。他们坚信:“只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错案就不会出现。

  去年底,在审理余某、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时,被告人徐某当庭否认与余某的前两次交易,辩称在2013年10月18日之前与余某没有联系。

  当庭翻供究竟是冤枉还是抵赖?只能用事实来说话。

  承办法官深入研究案情。一方面,徐某对三次赴安徽向余某购买海洛因有多次明确的供述,并与余某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徐某的手机通话、短信记录也如实“记录”了交易情况。被告人推翻其以前供述与现有证据不仅相矛盾,而且不能就其辩解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最终,淮安中院作出了“不予采纳”的意见。

原标题:

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