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5.09.2015  16:15
      9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     
        该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的申请登记流程及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中要求企业依法向社会公示其经营范围有关事项,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名称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规定要求,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事项,其中对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予以明确,为企业开展经营提供便利。该规定还对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企业停止有关项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