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房产开发公司的街道副主任五年受贿97万元

14.11.2014  17:57

  分管房产开发公司的街道副主任五年受贿97万元

  审完受贿副主任

  行贿老总接着被审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11月14日讯 尚某某曾是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副主任,分管街道下属的一个房产开发公司。为了拿到这家公司的房产项目,2007年至2011年间,两家建筑公司先后“打点”给了他97万元。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尚某某受贿一案,而向其行贿的老总,昨日也站在了被告席上。

  副主任受贿97万

  46岁的尚某某,于2006年6月至2011年底任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副主任,分管城管和物业,同时分管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翔”)和南京凤翔物业公司。凤翔公司是板桥街道下属的集体企业,主要管理辖区内小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验收和交付等。

  尚某某到任后,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便上门拜访,送给他4万元现金。收了钱自然要办事,2007年下半年,正好街道有个项目,在尚某某推荐下,张某成功拿下。

  2009年春节前后,尚某某买房,手头有点紧,张某给了他20万元。当年9月,尚某某结婚,又收到张某的10万元“礼金”。就这样,从2007年到2010年,尚某某总共从张某处收到84万元。其中80万是他亲自从张某那拿回去的。

  除了张某公司外,另有一家建筑公司每年春节和中秋节,都给尚某某送“过节费”。到2011年,他总共拿到13万。

  庭审中哭着道歉

  据尚某某交代,2010年下半年,听说街道有人出事了,他心虚,于当年12月凑足了55万元,还给了张某。张某给他打了收条。

  在尚某某看来,还回去的钱都是所谓的好处费,但自己收下的那些钱,可以打打“擦边球”,比如礼金,但最终还是栽了。

  今年10月28日,尚某某受贿一案在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认为,尚某某受贿97万元,金额巨大,但他主动退赃,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另外其有检举他人的行为,属立功。综合,建议量刑5到6年。

  在庭上,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尚某某已经退还的55万元,是否算作赃款还有待商榷。此外,在凤翔招投标的事情上,尚某某说话并不起决定作用,所以他以权谋私程度相对轻些。

  在最后陈述阶段,尚某某几度哽咽,哭诉自己对不起领导和家人。

  行贿者曾送50克金条

  尚某某落网后,通过行贿得到好处的张某也难逃法网。

  昨日,张某涉嫌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是建筑公司的老总,2006年前后,他认识尚某某后,先用4万元突破二人的关系,之后再不停地用钱打通。庭审中,张某交代,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他在公司办公室等地先后送给尚某某84万元,还有一根重达50克的金条。有了这些付出后,他从尚某某手中得到了几个项目。

  据张某交代,2010年下半年,尚某某担心出事,退给他55万元。在审查中,张某交代,他将退回的55万中的50万交给下属工程队杨某,由杨某出具收条,载明款项用途为公司暂时交付的工程款。另5万留在身边。2012年,张某与尚某某曾分管的板桥下属公司结清工程款后,他找不到杨某,便把这个收条交给公司会计,声称是杨某向他个人借的,让会计开出收据,把收条上的50万算作他个人在公司出的集资款,想要据为己有。不过,截至案发,这50万元的收条公司还没处理,张某并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

  尚某某被抓后,张某随即被检方以行贿、职务侵占等罪名起诉。据检方查明,张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占公司一部分股份。张某以公司资金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行贿罪,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追究刑责,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检方意见是对其数罪并罚,量刑3至5年。

  昨日的庭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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