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因奇葩理由被解雇 申请仲裁成功维权

14.10.2016  20:20

解雇员工,奇葩理由能否站得住脚?市民方先生因代领食堂蔬菜采购费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称其存在舞弊的主观故意将其开除。一气之下,方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2014年8月10日,方先生到某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双方在2014年1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上旬,该用人单位制订内部管理手册,手册包含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2016年5月,方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处理书,处理书中称方先生2016年2月至4月期间未经请示和授权,违规参与物资采购,存在舞弊的主观故意,严重违反公司财务报销规定及相关制度,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我母亲为单位食堂配送蔬菜,是经食堂管理人员认可的,而且是长期行为,但我本人并未从事相关交易,只是事后帮母亲到财务部门代领采购费。”方先生说,今年6月初,公司以他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其开除。方先生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亦未告知他本人,对方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单位以“未经请示和授权,违规参与物资采购,存在舞弊的主观故意,严重违反公司财务报销规定及相关制度”为由解除他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案件审理中,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该用人单位未提供其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方先生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方先生不具有约束力。该用人单位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方先生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参照方先生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仲裁委裁决该用人单位支付方先生经济补偿金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