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实施

30.06.2016  14:39
        记者30日从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放、管、服”为主线,以推进电子化为路径,以实现资源共享为重点,对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做了全面的制度规范。一是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办法》始终贯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的基本要求。在“”上,取消和限制对交易主体的各类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在“”上,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以电子化监控和大数据监测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在“”上,强化平台公共服务定位,明确信息公开、集中办理、简化流程以及网上预约办理等各项服务要求。二是充分体现电子化发展方向。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办法》提出了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的方向。明确了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的主体和功能,强调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横向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互通,打造纵横贯通的全国“一张网”。三是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共享。《办法》要求充分利用各类主体建设的场所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鼓励跨区域选择专家资源,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解决专家资源不平衡问题。强调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信息全覆盖,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交换共享,破解信息孤岛。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约束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李克强总理对此高度重视,多次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化改革,实行全流程的透明化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今年3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要全程监控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要尽快“建起来”,电子系统尽快“联起来”,交易数据尽快“用起来”。
  去年,国办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专门指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部门,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摸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各类市场主体意见,并通过委门户网站、中国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联合颁布,将于8月1日起实施。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思路?
  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和效益为目标,进行制度设计。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紧扣“放管服”改革主线。《办法》着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对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干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增强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交易效率。二是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办法》顺应信息化发展大趋势,打造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着眼交易全程电子化,对电子系统对接、数据交换、共享互认,以及通过电子系统如何提供服务作出了规定。三是突出整合共享核心目标。《办法》以共享资源为重点,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实现信息资源、场所资源以及专家资源的整合共享。
  问:《办法》对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63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办法》在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的基础上,从规范管理、提升效率和加强监督三个方面,推动平台服务持续优化。一是规范平台服务。《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办法》明确列出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八个不得”,对阻碍竞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以法律责任约束落实,为市场主体“松绑”。二是提升平台效率。《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针对实践中数字证书比人多的问题,《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同时,还规定,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三是建立评价机制。《办法》规定,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问:《办法》如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
  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公共资源交易要实现“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按照63号文件要求,《办法》从系统的建设、联通和应用三个方面着力,推动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在系统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设电子服务系统、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推进平台整合和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在系统联通方面,《办法》规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横向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互通,打造纵横贯通的全国“一张网”。在系统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活动开展监测预警,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推进资源共享?
  答:63号文件提出,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按照这一要求,《办法》以共享资源为重点,通过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形成集聚效应,达到“1+1>2”的效果。一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是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还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概括说,就是强化相关方面的信息公开,并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横向纵向联通,多措并举,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这样既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方便社会监督,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二是实现场所资源的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三是实现专家资源的整合共享。《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同时,《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解决不同地区专家资源不平衡问题。
  问:《办法》在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
  答: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上提出,要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流程监控。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办法》围绕电子化、大数据和信用,推动建立多种监管方式结合的监管体系。一是电子化。《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二是大数据监。《办法》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的基础上,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理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三是信用监。《办法》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政监督理部门事中分类监,行政监督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体制。使诚实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偷奸耍滑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