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

08.09.2017  03:32

近日,苏州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苏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7~2020)》,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其中,并在《苏州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中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配置标准、配置主体等事项。

行动计划》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任务,即“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实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并逐步向个人法律顾问延伸。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覆盖对象从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配置标准》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即“每个镇、街道设置1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每个建制村、城市社区设置1个司法行政服务站,提供矛盾调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服务和指引”。县(市、区)政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配置主体。

该市司法局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将按照基本公共服务总体计划,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加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标准化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着力增强基层服务供给能力,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