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共文化设施“不务正业”将面临罚款

01.08.2015  01:36

  在文化馆办展销会、卖特产,把文化广场出租做卖场,这些以后有可能被禁止。《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不得用于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文化设施不得用于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今后,如果这些机构、设施“不务正业”,将面临罚款。条例草案指出,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建,条例草案也作出相应规范。根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指标,科学合理安排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其中南京不少于2000平方米。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综合文化机构,建筑物的使用面积不低于五百平方米。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