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31.05.2016  00:4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7号)关于“推进落实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开展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要求,现就开展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以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制规、行政执法和监督、社会矛盾化解为重点,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发现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渠道,不断丰富参与形式,逐步规范参与程序,形成示范先行、典型带动、整体推进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工作格局。
  二、创建范围
  省、市级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
  三、创建内容
  创建活动以《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9号)规定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制规、行政执法和监督、社会矛盾化解为创建内容,围绕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组织推进活动和加强载体建设四个方面的创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开展。各地各部门在创建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和实际情况,突出创建内容中的某一到几项重点任务形成特色亮点,以点带面有序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政府的创建工作应当突出统一领导、统筹部署和推动落实;政府部门的创建工作应当突出创建内容的组织开展和具体落实。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推荐(2016年7月底前)
  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县级政府对照创建标准,认为符合标准的自愿申报。
  市级政府部门和县级政府实行逐级申报,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初审后,向省政府法制办推荐。推荐单位的名额,每个设区的市推荐市级部门和县级政府分别不超过2个。省级部门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申报,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
  (二)审查核实(2016年8月-9月)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申报推荐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重点内容进行核实,对照创建标准组织评审,拟定候选名单。
  示范单位按照严格条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总数量拟控制在30个以内。
  (三)公示确认(2016年10月)
  省政府法制办将候选名单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确定示范单位名单,发文确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把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将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打造成为具有江苏特色的工作品牌。
  (二)加强督促检查。对于被确认为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的县级政府,由省、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以市为主;被确认为示范单位的市级部门,由各市政府法制办和所属系统的省级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以市为主。将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被确认为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要通过加强督查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先进典型宣传等方式,不断推动创建工作走向深入。
  (三)加强动态管理。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申报和确认一次。示范单位不能充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推进不力的,经督促整改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评估后取消示范单位资格。

 

请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和拟申报的省级部门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同时将电子邮件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褚志霞              电话:025-83396358(传真)
  徐振华                          025-83396423
  附件:1. 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申报表
  2. 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标准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关于开展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