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有小偷 淮安一市民提醒乘客被打耳聋

12.06.2015  09:36

  扬子晚报讯 (记者 于英杰)淮安市民刘先生在公交车上看到小偷行窃,就好心提醒那名乘客,谁知却被小偷的同伙打伤致耳聋。事发后,打人的小偷同伙至今没落网,刘先生向公交公司讨要损害赔偿被拒绝,将其告上法庭。

  这件事情发生在2012年1月6日上午11点多。当时,刘先生乘坐69路公交车,发现一名男子正对身边的一名女乘客行窃,于是用自己的肘部轻轻碰了一下女乘客,男子无法下手。当公交车行至淮安市车管所站时,这名男子下车逃跑,车上另一男子趁刘先生不备,向他面部猛击一拳,然后迅速下车逃跑。后经鉴定,刘先生的左耳已经耳聋,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购买车票乘坐公交公司的69路公交车后,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即宣告成立,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他安全送到目的地,若承运人违反约定,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刘先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8.2万多元应纳入赔偿损失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之诉的赔偿范围。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认为赔得太少;公交公司认为刘先生的受伤完全是由于和他人发生纠纷所造成,属于公交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双方均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因为被案外人击打受伤,不属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情形,所以,公交公司称刘先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受伤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