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扬州邗江区3名村干部受处分

24.11.2015  12:15

  11月中旬,扬州邗江区汊河街道高桥社区3名村干部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会议纪念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两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并被免除职务,1人受到党内警告。
  今年,该区审计局在全区7个镇(街道)14个村级组织财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汊河街道高桥社区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以会议名义发放各类礼品价值30.75万元,其中所用浙江国税发票55张共计27.28万元为不合规票据,且购买人均为同一对象,涉嫌违纪。
  针对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将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经纪检部门查实,高桥社区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纪委“六个严禁”精神,先后以创建生态文明城市、“七一”党员干部大会、社区支部成立大会、党支部换届选举等名义,违规向与会对象发放礼品和纪念品。
  目前,高桥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主办会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汊河街道组织审计所、农经站等部门,对所属各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冯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