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审计催生八项措施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09.11.2015  19:21

  11月上旬,盐城市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采取八项措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此前,盐城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普遍存在程序不规范、租金收入金收取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以专题信息向市委、市政府上报后,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市财政部门在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通知》规定了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八项措施:一是严控出租范围,用于出租的资产必须是闲置资产,在用的资产一律不得对外出租。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强调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三是实行市场竞价招租,明确资产租赁采取预收租金、后租资产形式,预收租金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四是严控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租金底价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五是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监管,合同将作为编制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的重要依据。六是严格租金收入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擅自降低、减免租金和长期拖欠租金。七是全面清理登记出租资产。要求相关单位全面自查清理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组织专项检查。八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唐满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