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系列报道(二)

09.06.2015  14:29

在深化水利改革,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省水利厅始终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水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将法治手段贯穿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全过程,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从积极争取立法资源入手,省水利厅以建立完善、科学、符合省情的水法规体系为目标,不断加快地方性水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进程。已制订出台10部水利地方性法规和4部省政府规章,从立法层面加强了对水资源、河湖、水利工程、防汛防旱、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初步建立了具有江苏特色的较为完备的水法规体系。通过水法规制度的建设和有效实施,不断加大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力度,规范开发利用行为,实现了对水域、水工程的有效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效果。

 

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 促进人水和谐相处

江苏美,美就美在河湖水。湖泊作为江苏独特的自然资源,在调蓄洪水、供水、养殖、航运、旅游、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段时间内,人们在开发利用河湖的同时,忽视了对湖泊的有效管理与保护,湖泊萎缩、水质恶化、生态退化等问题日益凸显。

只有科学治理与严格管理的有机结合,才是长久维护河湖功能效益的根本保障。为此,江苏十分重视河湖管理立法工作,省人大先后在省内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几经修改,最终形成《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8月20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不仅是全国首个地方性湖泊管理法规,而且在立法技术、创新方面都走在全国全列,为我省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确定了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提出了制定湖泊保护规划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对湖泊生态环境、防洪调蓄、水资源保护等提出保护措施,对科学利用湖泊资源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非法侵湖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规不同的是《条例》中规定了两个时间节点,一是要求省政府2005年前发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二是要求2006年完成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力推进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发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并编制《省管湖泊保护规划》。2005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进一步明确了湖泊保护对象,全省137个湖泊列入该名录。根据《条例》要求,省水利厅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投入3000万元,在全面勘测、普查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省管湖泊保护规划》,并于2006年12月经省政府批复实施。全省各地按照管理权限,也相继开展了辖区内湖泊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全省137个湖泊中有121个已完成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有38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获得政府批复的38个规划湖泊中,省管湖泊12个,市际边界湖泊3个,市县管理的湖泊23个。

健全湖泊管理组织体系。按照省政府明确的省管湖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目前全省省管湖泊管理组织体系已基本建立。在此基础上,我省进一步创新湖泊管理机制,自2009年起建立了洪泽湖、骆马湖等7个省管湖泊管理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建立了由省水利部门牵头,地方政府及发改、财政、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和海洋渔业等相关涉湖部门参与的湖泊管理会商机制。2014年11月省政府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全省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湖泊管理与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强化湖泊空间管理。2008年1月起,省水利厅编制了《省管湖泊保护范围界线勘界测绘技术大纲》、《省管湖泊保护范围勘界设桩工作意见》,会同相关市县,运用遥感和网络RTK技术,通过GPS定位界桩位置,对太湖等12个省管湖泊及3个市际湖泊进行了保护范围线勘界设桩工作,累计埋设界桩3717座,为湖泊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开展了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等省管湖泊湖区核心功能区设标试点工作,不断深化湖泊功能区管理。

规范湖泊资源开发利用。2008年以来,编制完成了《淮河流域重点河湖段岸线利用规划》、《太湖流域岸线利用规划》等规划,通过制度建设来有效推进河湖资源合理利用。同时加强涉湖开发项目的服务与监管。前移项目审批服务关口,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强涉湖开发项目前期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先定方案、少走弯路。在重大项目审批上,注重发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在行政许可环节上,严格审批把关,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审批时效。

加大对侵害湖泊行为管理力度。定期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取水排污、取土采砂、开发岸线等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人为非法侵害湖泊的行为。2013年初,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召开了洪泽湖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全面部署2010年以来洪泽湖非法圈圩养殖清除工作。洪泽湖清障工作启动以来,恢复洪泽湖5500万立方米调蓄库容。

大力推进退圩(渔)还湖工作。根据《条例》中明确的退圩还湖相关治理要求,近几年来,省水利厅积极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开展湖泊退圩(渔)还湖工作。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规划指导,强化实施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有效手段,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目前,全省已有东太湖、滆湖、大纵湖、白马湖、长荡湖等湖泊编制完成了退圩(渔)还湖规划,并获省政府批复。全省规划退还湖泊自由水域面积达到132.9平方公里,工程概算投资达到146.41亿元。退圩(渔)还湖工程的实施,改变了过去掠夺式的湖泊资源开发模式,逐步有效恢复湖泊调蓄能力,改善湖泊水质,修复湖泊水生态环境,向实现人与湖泊和谐共处迈进。

通过多年卓有成效的治理,消失多年的淘米洗菜、戏水钓鱼等人水和谐景象,又重现在江苏水乡。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让百姓喝上放心水

从无锡的太湖蓝藻事件,到盐城市饮用水源地遭不明污染源污染,一次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敲响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警钟。加强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可以说成为了我们保证老百姓用水安全的头等大事。省水利厅从2005年起就着手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立法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书面征求各个部门和市县意见,反复进行专家论证,协调协商完善,讨论修改草案和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等不懈努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并与3月22日起施行。

决定》的出台明确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了任务。在《决定》出台前,饮用水源地的管理涉及水利、环保、供水、发展和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农林、海洋与渔业等多个部门,形成了饮用水源地既是多头管理,却又职责不清的现状。《决定》第二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特别是相邻行政区域之间保证出入境水质的责任。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发展与改革、水利、环保、供水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他条款中也对职责和任务分工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比如,明确了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和水环境质量相关方面的职责分工。在明确分工的同时,也对各部门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进一步强化了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了事项程序。建立了饮用水域地核准、保护区划分和备用水源地等管理制度,针对各项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同时,从水源地设置到后期的长效管理等各事项程序也进行明确。特别是明确了备用水源制度,要求对现状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量稳定、水质较好的河道、水库、湖泊作为预留水源地加以保护。在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后,省水利厅随即编制了《江苏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提出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和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对保护区范围内影响水源地安全供水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查。同时依法在《新华日报》上分三批核准公布了全省万吨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大社会监督保护的力度。各个地市也陆续编制了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提出了切实的、有针对性的水源地保护治理措施和备用水源计划、规划。

依据《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集中启动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截至目前,全省60%的城市水源地已经完成达标建设,至今年年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将基本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同时,省水利厅联合多部门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取缔对水源地安全有影响的非法设施1500余个。在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的同时,也积极指导各地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全省58座县级以上城市中,同时拥有两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可以实施不同水源间相机调度的城市17座,另有19座城市建设了应急备用水源地共50个。昆山傀儡湖、徐州小沿河、宜兴横山水库、太仓浏河江边水库、盐城盐龙湖、宜兴油车水库等水源保护和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形成河道互补、湖库调蓄、地下水应急备用等形式多样的备用水源地格局,极大地提升了我省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守住水土资源 建设绿水青山美家园

江苏位于东部沿海中心,常受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袭击,尤其是集中的降雨和径流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据统计,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 6279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1%。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了《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科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加强水土流失预防措施,这是施行的《条例》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 根据《条例》,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梯田集中分布区等五类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塌、滑坡危险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等五类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在这些重点区域的取土、挖砂、采石,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同类型区应根据其水土流失状况制定对应的治理对策措施,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并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目前工作进展成效明显。

划定并公告《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从2011起,省水利厅牵头成立了全省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要求,开展我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工作。2014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发布了《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苏水农〔2014〕48号),正式明确了全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范围。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共636个乡镇,涉及行政区域面积5.4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共109个乡镇,涉及行政区域面积1.16万平方公里。

组织编制全省水土保持规划。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2011年启动全省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截至目前,规划编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创建科技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工程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2010年,水利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2011年,教育部、水利部决定建立中小学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省水利厅积极组织有关市、县开展申报,截至目前,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小流域、无锡市滨湖区龙寺小流域、淮安市樱花园被水利部命名为全国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小流域被教育部、水利部命名为全国中小学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4]143号)的有关要求,省水利厅对照评选条件,对省内符合创建条件的工程进行初评,积极上报水利部。

持续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水土保持意识得到提高,《条例》实施以后,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得到了提高,各生产建设单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得到了提高,省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的行业得到了提高。2014年省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56项,新增了地铁、公路、铁路、矿业、小型通用小飞机制造等以前很少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业,水土保持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在行政审批的基础上,省水利厅进一步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管。在强化前期行政许可,加大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的基础上,推进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全年共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7项。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1.9亿元,综合治理扰动地表面积22平方公里,减少水土流失量3.2万吨。

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近年来,我省一直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丘陵山区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平原沙土区以生态河道建设为主要内容,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与民生需求、水美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水源地保护等相结合,因地制宜,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水平。2014年度,共投入资金84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800万元,完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225平方公里,提高了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较好地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促进了项目区生态文明建设。(供稿:省水利信息中心、厅政法处 责编:省水利信息中心 程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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