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启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

26.05.2016  17:21

 

5月26日上午,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动员会,启动实施省委深改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省人民检察院严明副检察长、省司法厅张亦军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从2014年9月起,最高检和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

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2月下旬至3月,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召开座谈会,围绕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逐项研究落实措施,形成《江苏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 4月18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8日,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江苏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着力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使用三个关键环节,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健全保障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方案》确定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实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监督相分离,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任期、职责、选任条件、选任程序。 二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名册制度、履职档案制度、培训制度、保密承诺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三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11种情形,基本涵盖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的各关键环节。 四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规定了案件监督的启动、抽选、案情介绍、监督评议和表决、复议等程序要求。 五是强化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 规定了建立自侦案件台账、监督事项告知、工作通报等制度。

会议指出,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是拓展群众参与司法渠道的有效路径。

会议强调,要以保障人民参与司法为导向,抓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根据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科学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在名额分配上,要把握好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50%比例标准,确保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的合理性。按照《方案》确定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规范选任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得到社会认可。要以发挥监督效能为目标,抓好人民监督员的能力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培训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综合素养和履职能力。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基准,抓好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选任管理与监督紧密衔接的、符合人民监督员工作特点的考核奖惩制度,细化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队伍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和促进者。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准确把握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安排。拓展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衔接顺畅、沟通有序。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把人民监督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检察业务经费保障范围,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加强宣传引导,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