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01.03.2017  17:35

2月28日召开的省委常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会议强调,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落实,特别是要推动各级河长真正履行好职责,真正把这项创新制度落到实处,为打赢治水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现代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日供水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国考断面水质优于III类水比例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和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建成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功能良好、水质达标、生态多样”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建立省、市、县(市)、乡镇、村五级河长体系。省级总河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县(市)、乡镇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全省18条重要流域性河道、7个省管湖泊,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市、县(市)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河长制体系保持不变。其他流域性河道、区域骨干河道及重点湖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县(市)、乡镇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县乡河道、小型湖泊及各类水库,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河湖资源保护、推动河湖水污染防治、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河湖生态修复、推进河湖长效管护、强化河湖执法监督、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等8个方面主要任务,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宣传监督”等5项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江苏实际,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创新。一是把握新要求。对照中央文件、10部委视频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对江苏现有河长制进行全面规范和完善,实行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明确组织形式和具体措施,注重操作性、可行性,确保河长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二是突出全覆盖。本次河长制管理覆盖全省所有河道、湖泊、水库,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实现全覆盖。三是打造升级版。太湖地区的河长制以水质达标为主要目标,2012年起实施的河道管理河长制以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本次河长制围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重点,突出系统治理、水岸同治、长效管理及功能提升,统筹河湖功能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为营造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提供机制保障。四是落实责任制。河长制是河湖管理的制度创新,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推动河长确定事项的落实。河长、河长办公室不包办、代替部门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相关工作。(供稿:厅工管处 信息中心 姚吟月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