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农村水利地方性法规

31.01.2021  10:24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命脉。日前,《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简称《条例》)由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村水利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提升全省农村水利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江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村水利工程体系,但对标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农村水利的建管机制不够完善,所有者、管理者与受益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明晰,农村河道淤积、功能衰减、生态退化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引领、资源保障尚需强化。《条例》的出台,对化解各种矛盾、破解各类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对规划和建设、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农田水利、农村供水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投入机制、优惠政策、公众参与等方面落实了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村水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水利治理体系,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主体责任,将农村水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水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做好农村水利相关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水利的相关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乡村振兴制度框架,提升农村水利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为解决农村水利发展的瓶颈制约,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为推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吴琼 通讯员 程瀛

  来源:新华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