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率先全国出台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指引

02.12.2016  18:04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徐州、淮安等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违规经营等问题,大大损坏了当地农民的利益,对此,今天上午,江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联席会议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加强监管,江苏率先全国出台《监管指引》及《会计核算办法》。

  江苏省政府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全省经地方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约350家,总规模104.76亿元,互助社成员约47.59万户,基础股金13.42亿元,吸收互助金81.40亿元,投放互助金余额77.50亿元。

  全省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10年来,为弥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支持“三农”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发展过程中,违规经营行为频现。主要表现为:一是经营边界不清。有的机构吸收成员无任何限制,变相对非特定对象吸收、发放互助金,涉嫌非法集资。二是固足储蓄分红。有的机构以固定存放利息、承诺收益回报等方式,吸引成员存入互助金。三是盲目对外投放。有的机构不具备基本的风险控制能力,一味追求高利大额投放,将互助金投入房地产等“非农”行业。四是蜕变为融资平台。有的机构蜕变为主发起人的廉价融资平台,通过拆分、冒名、账外等手段,将吸收的互助金用于主发起人控制的相关产业。

  “民政部门不再年检,工商部门不再登记,现有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必须从民政部门‘转籍’到工商部门。原则上,明年上半年全省农民资金互助社必须完成‘转籍’。”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规范农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名称应登记为“XX市XX区XX镇(乡、街道) 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或“XX县XX镇(乡、街道) 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针对已登记为民营非企业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文件规定应在同级工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即“转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同时,为推动农民资金互助社规范化运行,今年9月,省金融办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工作指引》;今年11月,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 ,这两个率先全国推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农民资金互助社经营管理、财务制度、行业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建设上为农民资金互助社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

  根据上述文件,一是明确经营边界。《监管指引》在坚持“适度规模、封闭运作、支持三农”基本原则下,明确规定农民资金互助社成员总数的80%应为当地农民,互助金吸收和投放仅限于互助社成员;互助金吸收上限为股金的8倍(按股金上限500万元计算,最大互助金吸收额为4000万元) ;互助金投放仅支持本社成员生产生活;农民资金互助社不得跨地域经营,不得从事向非成员发放互助金、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交易等禁止性行为,从而有效划清了互助金吸收、投放的边界。二是健全决策机制。为防止农民资金互助社因实际控制人“一言堂”而导致大股东侵害成员利益,《监管指引》依据相关法规,将原有的依据出资额决定话语权的决策机制,调整规范为成员每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成员大会是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超过150的,可以成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资金互助社可以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由成员大会规定。三是统一会计核算。财务核算是企业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核算办法》在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流动性管理、现金管理、重要控制凭证管理等方面做了详尽规范。其中,为防止农民资金互助社经营风险,明确提出建立适当的流动性准备机制。《监管指引》规定,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计提互助金流动性准备和股金流动性准备,计提比例均不低于10%;上述流动性准备由县(市、区)农民资金互助社行业协会统一存管,并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当地监管联席会议监督。

编辑: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