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并非直线距离最近 南京"学区划分案"维持原判

22.03.2016  08:16

龙虎网讯  “就近入学”是否代表“最近入学”?昨日,备受公众关注的顾某诉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一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回放

身为父亲的顾某,眼看着家对面300米处就有一所小学,可孩子却要“舍近求远”到2公里外的另一所小学就读。为此,顾某先后五次与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对簿公堂。去年12月一审败诉后,顾某上诉。

昨日下午,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顾某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和调整施教区的标准模糊,没有法律依据; 将摸底工作委托给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小学进行,未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对施教区的划分和调整未能真正“广泛听取意见”,未公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在法律适用上亦错误。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建邺区教育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热点一:是否广泛听取意见?

争议:顾某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摸底调查,且未能“广泛听取意见”,属程序违法的意见。

法院: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是其行政职权的对外委托,法律法规对于该类事项的委托并无限定性规定,故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广泛听取意见”程序,建邺区教育局组织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以征求公众对于小学入学方案的意见,参与人员包括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工作人员、各社区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人员类别较多,已较为充分地涵盖了与施教区划分行为相关的社会各类人员,应认为符合“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要求。

顾某仅以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热点二:学区划分方式是否合理?

争议:顾某认为,教育局划分施教区方式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应当采取以学校为中心,确定半径后向外辐射画圆的划分方式,其划分方式不合理。

法院:建邺区教育局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等因素,“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对顾某而言,其户籍地至南湖三小的实际距离虽非直线距离最近,但并非过远;对适龄儿童群体而言,建邺区教育局目前所确定的施教区划分方式能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因素,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划分方式,能保证适龄儿童整体上实现“就近入学”。

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案件思考

施教区划分

需提升合理性

当前确实存在不同区域间以及区域内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状况,无法保证每一适龄儿童享受教育资源的绝对公平。教育行政部门在这一现状下更应通过合理划分施教区,最大限度实现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本案中,建邺区教育局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教育部在今年年初发布的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中对于如何科学确定划区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中苑

来源: 金陵晚报   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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