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党纪严于国法背后是从严治党实质

03.11.2015  17:40

  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道德为“高线”、以纪律为“底线”,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
  早在去年10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要严明党的纪律,“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
  治国务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长期以来,党纪与国法不分的现象比较突出,党纪中相当一部分条款与法律条文重叠,既难以体现党纪的独特性,也不能很好地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法律是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党员的底线必须高于普通公民。而党内的两大法规就充分彰显了“党纪严于国法”的核心精神。
  党纪严于国法是党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党章总纲中的第一句就明确指出了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员作为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必须以更高的纪律标准、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
  不可否认,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社会,总有一些思想和行为代表了腐朽和落后的一面,比如当前社会中盛行的说情送礼、大吃大喝、奢侈享受,大办红白喜事,包二奶找情人,讲段子说怪话等等。对普通公民来讲,这些思想和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只要不危害他人,我们仅能给予道德上的谴责。但对党员不行,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党员必须有别于普通公民,必须严格约束自己,必须有更高的精神境界。
  事实上,近年来党的“四风”建设和八项规定就已经释放出了明确的信号,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不能与腐朽堕落划清界线,那就只能离开党的队伍。
  党纪严于国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强国之务当使民知耻。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讲,道德建设永远都是国民精神建设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人性使然,道德建设不可能完全靠个人的自觉,需要社会中先进分子的引领和教化。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结构中,党员必须义不容辞肩负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义务。应该承认的是,当代中国社会公民道德水平的滑坡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推波助澜,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放弃对理想信念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让党纪严于国法,让8500万党员以党纪、道德为思想行为的“底线”,必然有助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
  党纪严于国法是反腐倡廉、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斗争不断深入,一批受党教育多年且身居高位的官员受到了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查处。从中纪委通报的情况来看,这些落马的官员都有一个从小事到大事、从违纪到违法的腐败过程。他们的腐败或起于对党的不忠实,或起于配偶子女违规经商,或起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他们最初的行为也许还算不上违法,甚至在党内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也算不上违纪,但正是他们这种对自我的放松和放任才导致了日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党纪严于国法,就是要让党员领导干部时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违纪尚未违法的情况下就能受到党纪的惩处,就能被大喝一声,猛击一掌,从而及时警醒,以免滑向犯罪的深渊。毫无疑问,让党纪挺在法律的前面,可以起到反腐关口前移的良好效果。
  早在2013年,王岐山同志就提出反腐治标要为治本赢得时间。这句话在当时引起了国内外巨大的社会反响。所谓治标就是查处腐败案件,形成不敢腐之势;所谓治本就是强化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腐之势。如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已经到了治本的时候了,我们一些党内的规定、规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我们从严治党的理念、方法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应当及时将其上升为党内法规固定下来,成为从严治党实践的法律依据。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期待党内两大法规的出台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加坚强的法律保障。
  法制网评论员 叶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