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至310元

30.04.2015  09:39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调整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方面,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缩差并轨,到2015年基本实现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一体发展的目标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包括城镇老年居民、城乡缴费人员、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调整待遇部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属于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领取待遇人员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37.93万人。

  在六城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待遇调整方面,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3.5%增发后再增加105元(60元普调标准+4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例如:王某,2013年1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前待遇标准为956元/月。

  计算公式:956元×(1+3.5%)+105=1095元

  调标后该人员待遇标准为1095元/月。

  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以及按照规定纳入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

  例如:李某,2008年1月被征地,按3.76万元选档缴费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现年68周岁,调整前享受待遇标准为605元/月。

  计算公式:605×(1+10%)+60=726元/月

  调标后该人员享受待遇标准为726元/月。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425元/月调整至330—470元/月。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80元。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70元。

  此次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截至2014年底,全市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13.86万人,其中市本级(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3.98万人。

  据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 (肖姗)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