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0元!解读宿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31.10.2014  17:27

   中国江苏网10月31日讯 (记者 侯苏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从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根据省发布的调整标准下发了《关于公布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将全部执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为11元。

   最低工资增加170元/月

  根据江苏省调整的方案,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监察处处长梁京丽介绍,11月1日起我市将全部执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由原来的1100元增到1270元,较去年上调了170元,增幅达15.5%。与此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增长1.5元,从原来的9.5元增到11元。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促进企业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起到积极的意义。”梁京丽表示。

   加班费不算在最低工资内

  据了解,我省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加班费是否也将跟着水涨船高呢?

  梁京丽表示,加班费应当根据职工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加班费最低数也将跟着增长。据了解,若以月为周期,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再按照标准工作日延时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计算,我市在执行110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费标准为9.9元/小时,而上调至1270元/月时,加班费则为11.43元/小时,增加了1.53元/小时。

  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发布的“硬杠杠”,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我市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市人社局、总工会、经信委、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还联合发布了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今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5%。

  梁京丽告诉记者,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是在开展劳动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调查、企业薪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当前经济形势、宿迁2014年社会经济状况、企业用工成本、物价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参考周边地区工资增长状况等,对企业工资增长的状况作合理的指导和引导。今年继续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便于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使职工的工资水平得以较快增长。

  记者了解到,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在工资增长基准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生产经营不稳定、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在工资增长下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企业执行工资增长下线有困难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工和工会说明情况。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