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皮条一次得利10元-30元 老汉租房容留卖淫获刑5年

24.04.2015  20:56

  中国江苏网4月24日讯 曾因经营美容院有多次卖淫嫖娼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罚,却仍不思悔改,租房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昨天,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孙某曾开有一家美容院,后因从业人员有多次卖淫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此后,孙某的美容院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关闭。美容院关闭后,年逾60岁的孙某无所事事,在镇郊租了一间民房,并结识了卖淫女谢某、杨某。2013年,为牟取非法利益,孙某干起了“拉皮条”的勾当,并与卖淫女谢某、杨某约定,按每次卖淫所得的30%左右作为孙某“拉皮条”的提成。

  一切准备就绪,孙某将第一个目标瞄向了其老朋友陈某。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打电话联系陈某,称有漂亮女孩。陈某心知肚明,接电话后即赶至孙某的租住屋,与卖淫女谢某在租住屋内发生了性关系,而孙某从中得到好处费人民币10元。

  第一次“生意”成功,孙某似乎找到了挣钱的捷径,遂数次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为卖淫女谢某、杨某拉生意,而每次孙某都能得到10元~30元的好处费。经孙某广而告之,甚至有嫖客闻讯而至,孙某的生意一度“火爆”。而孙某的不法活动,也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2013年10月18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孙某租住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嫖客4名、卖淫女1名。警方依法对卖淫女谢某、杨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孙某则被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经通州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明知卖淫女谢某、杨某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通州区刘桥镇徐园村赵某家中,容留、介绍卖淫女谢某、杨某从事卖淫活动,先后容留、介绍卖淫女谢某、杨某卖淫13次,从中获利人民币230元。

  法庭上,孙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称自己曾经中过风,请求法庭从轻处理。通州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曾因脑梗死于2010年8月在通州区第七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法庭依法对孙某病情进行医学鉴定,经诊断被告人孙某为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但被告人孙某目前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通讯员金永南 记者吴银华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