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化工厂废水超标罚603元 环保部责成环保厅调查

20.03.2016  11:13

  记者昨天从环保部获悉,因近日媒体关注江苏高邮603元罚单事件,反映江苏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废水pH值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603元罚款,消息公布后遭到质疑,认为“603元罚得太低”,不足以威慑环境违法企业;对此,环保部表示“高度重视”,并于官网首页头条发文,责成省环保厅立即调查说明情况。

  2月27日,省环保厅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情况的说明”。说明中称:“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我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标准6—9),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

  此外,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高邮市环保局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光明化工根据实际产能对环评报告书进行修编;二是要求光明化工限期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三是责令光明化工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期间不得生产。”

  省环保厅就此案表示,已要求扬州市环保局、高邮市环保局加强对光明化工的执法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督促光明化工认真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尽快规范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转眼二十多天过去,这次603元的环境执法处罚持续发酵。记者刚刚在环保部首页看到,环保部已责成江苏省环保厅立即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开,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环保部强调,各地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对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等予以严肃问责。同时,环保部表示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提高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