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出新规:停车收费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

23.11.2016  19:34

  停车收费、旅游景点收费、商业银行收费,个个都是民生关注的热点,记者昨日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今年底前我省将就这三个热点价格出台三大价格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一年“禁涨期”结束后全省旅游景点票价收费怎么管?银行乱收费行为如何约束?停车收费会不会涨?近日省物价局集中发布三个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如果您有什么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来。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石小磊

   停车收费

   高峰时段停车费高于空闲时段

   河西金鹰这类新建商场停车场收费“自己说了算

  “越是堵的地方停车越贵”目前在南京等省内外城市已经实践了几年时间。即将出台的《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将进一步强化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引导私家车合理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其中一个新的提法就是“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在“白天高于夜间”的同时,白天时段还将分出“峰谷价”。

   ●河西金鹰这类商场停车场有望价格放开

  以南京为例,目前绝大多数停车场的价格都是按物价部门2014年出台的“七高七低”办法中明确的政府指导价来实施的。根据省定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的社会停车场,像金鹰这种纯民间资本的商场,新建停车场将不再需要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区分“谁来定价”的依据将是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包括政府(含城市建设、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场。而今后“自己说了算”的停车场主要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场。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负责起草文件的相关人士举了个例子,比如新建的河西金鹰,这种纯民间投资的商场,新建的停车场收费有望“自己说了算”。为什么要在规定中加上“新建”二字?这位负责人说,主要为区别于现有的停车场,也给出现有的社会投资停车场一个过渡期,逐步过渡到今后非政府资本的停车场价格全放开。

  当然,这类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也不能漫天要价。对一定时期内,收费标准涨幅较高、上涨较快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停车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其实行备案制度,给予一定制约。

   ●以下这5类停车场仍实行由政府规定价格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停车场范围:

  (一)政府(含城市建设、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体、艺术中心、展览中心、青少年、妇女、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拥堵时段收费高于空闲时段收费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七高七低”的差别化收费原则,但又区别于南京市现行的“七高七低”,最主要的一个新提法就是“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这新“七高七低”是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

   ●景点、小区周边路边泊位停车费设每日上限

  此次江苏省还提出,应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场配建建设等因素实行收费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设施服务,应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可以实行累计递增计费;对旅游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面向小区群众停车服务的小区周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取计时收费的,应明确当日收费最高上限;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车站、码头有望延长免费停车时间

  目前南京市实施的“15分钟免费停车”还是鼓励了不少车主短时停车、办完事就走的。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优化,除了对短时停车规定实行优惠外,还鼓励各地对机场、车站、码头、医院的停车场延长车辆免费停放时间,更多的车主被纳入免费范围后,有望进一步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杜绝长时间占用车位的“僵尸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写入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予以减免优惠。

   旅游价格

   4A以上景区涨价须上一级价格部门同意

   对市场调节价景区拟建“约谈制度

  今年8月份过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一年“禁涨期”已过,今后对旅游景点的收费行为该如何管理?省物价局将出台《江苏省旅游价格行为规范》对各类旅游景点的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4A以上景点涨价必须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对频繁涨价的市场调节价景区将建立“约谈制度”。

   ●“禁涨期”后江苏未有4A以上景区涨价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分管景点旅游价格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8月之后一年“禁涨期”就到头了,但目前江苏还未有4A级以上景区提出涨价申请。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江苏的景点门票价格并不算高,绝大多数景点票价未超百元。

  在新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还进一步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服务价格,实行属地定价管理,其中,上调4A级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前,须报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在定价程序启动前,必须与旅游主管部门提前预审,并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信息公开等法定程序;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新建景区,经成本调查后可制定门票试行价格。

   ●市场调节价景区频繁涨价将被“约谈

  我省还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建立约谈制度,出现价格上调频率过快、涨幅过高及设置“园中园”门票等不合理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约谈相关经营者,督促其整改。

   银行收费

   商业银行不得强制客户买保险

   代收水电气等不得向缴费对象另收费

  银行收费一向千头万绪。此次省物价局起草《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既征求了专家意见,也征询了大量银行的意见。“银行不得强制客户买保险”、代收费的手续费向委托者收取等成为业内共识。

   ●银行不得要求客户买保险

  省物价局此次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以要求客户购买理财、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作为贷款发放或提供融资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客户购买保险,并与保险公司实现利益分成。对于易损耗、易湮灭的特殊抵押物,商业银行根据规避自身经营风险的需要,可要求客户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并依法承担占管责任。

   ●代收水电气费不得向缴费者收手续费

  目前,不少商业银行都有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法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物价部门要求,银行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也应当按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收取费用,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的情况除外。

   ●调整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提前3个月公示

  除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外,银行收费中还包括不少由商业银行总部制定和调整的价格,这部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同时这部分价格要调整,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公示,必要时还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