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离婚证转移财产或难逃追刑

04.05.2017  23:58

  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因财产问题触发矛盾的情形占据一定比例。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也时常出现一方或双方以不当的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已达到据为己有的目的,某些行为有可能已触犯刑律。

  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称其与被告吴某夫妻不睦多时,双方长期分居,为财产纠葛,双方协商不成。吴某曾于2014年提出离婚诉请,后撤回起诉。之后,王某认为双方关系急剧恶化,原因是吴某竟通过不法途径购得伪造的离婚证,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套拆迁房产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转而出售他人,将售房款据为己有。经与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保存的相关档案资料核实,王某陈述属实。鉴于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相关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做进一步处理。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吴某通过不法途径购买假离婚证或难逃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诉讼中,吴某持伪造的离婚证取得并出售房产的行为,显属恶意转移财产,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不分或少分。可见,吴某此举可谓得不偿失。婚姻纠纷如若一场战争,也应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智慧、理性地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踩踏法律红线。(周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