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换真币构成何罪

16.02.2016  09:43

  □季金龙

  [案情]

  2015年1月3日晚,张某又来到王某开的烟酒行买烟。王某见是熟人,便不以为意,继续数钱兑账。张某见状,遂心生贪念,趁王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换取了王某的真币4300元。后王某去银行存款时发现大量假币而案发。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犯罪的定性存在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其理由是:张某违反了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犯盗窃罪。其理由是:张某通过以假币换真币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前述法条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做(即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情形似乎符合该条款,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其实则不然,张某并不是真正使用假币,而是利用假币来窃取他人钱财。本案中,张某并没有真正“使用”假币,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假币交换并不是正常的经济交易之间产生的“流通”,而只不过是张某秘密窃取钱财后加以掩饰的一种手段。因此,张某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意图,客观上仅持有了假币,持有假币是其实施盗窃的一种手段,故不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

  张某用假币换真币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在张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张某正是通过以假币换取真币的方式,用来掩盖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从而实现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

  综上,本案中张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编辑: 项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