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推“护理假+共同育儿假” 丈夫有望照顾妻子出月子

05.06.2017  22:38

  生完孩子,谁来带?这是许多家庭面临的问题。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对于许多人盼望的"共同育儿假",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规定,即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也就是说,男方有望至少享有30天的假,可以照顾妻子出了月子期。

   政治权利——

   人大代表候选人妇女比例不低于25%

  男女是否平等?不再只是口号,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社会性别法规政策评估机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进行社会性别平等评估。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实施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并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也有"硬杠杠"。如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逐步达到30%;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男方拟可享不少于15天的共同育儿假

  二孩虽已经放开,但结果却不理想。据此前统计数据,有53.3%的一孩家庭没有生育二孩的意愿,在发达地区、高学历人群中60%以上的家庭不愿意生育二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妈妈们太焦虑,"生了孩子谁来带?"

  曾有政协委员建议,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鼓励男性参与育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提出,将探索推行男女共同享受产假、护理假。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为倡导平等就业和夫妻共同承担家庭劳动,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也就是说,男方有望至少享有30天的假,这样一来,可以照顾妻子出了月子期。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也给予了明确。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明确女职工特殊保护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比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或者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女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鼓励妇女生育后重返劳动岗位,政府应当加大投资建立0 — 3岁公立托幼机构,制定托幼机构服务及收费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托幼机构建设。鼓励公建民办托幼机构。

   每两年组织妇女常见病普查,建女职工健康档案

  "结婚了吗?啥时生孩子?"不少女性在找工作时都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大家抱怨女性找工作难,二孩妈妈找工作更难。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妇联应当共同约谈用人单位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向信用部门和社会公布。

   财产权益——

   夫妻可互查财产状况,相关部门应提供信息

  婚后,你家谁管钱?这个话题曾一度引发热议。

  在2008年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明确,"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保留了这一条,并增加"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银行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时,夫妻一方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出卖、抵押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申请联名登记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进行登记。

   文化教育权益——

   学校应进行性别平等教育

  社会性别平等教育将走进校园。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设置课程进行社会性别平等教育。根据女性青少年的年龄等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女性自我保护、反对家庭暴力、禁毒等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歧视女性,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

  此外,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在政府组织或补贴的专项培训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

   链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邮编210024)省法制办,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393109。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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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