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耍赖”拒付剩余款 法院判其如数偿债

25.11.2015  16:39

   中国江苏网11月25日讯(通讯员鲁海军 记者米格)债权转让协议由单位的会计加盖公章并在当天向新债权人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两万元,此后债务人再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一年后,当债权人再次登门索债时,债务人竟提出会计擅自盖章并支付款项,公司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因而拒付。近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张辉在县城经营一家五金器材店,由于他做生意灵活,又擅于经营,对于比较熟的常客,即使没有现金也能到他家提货,这一点就解决了很多人资金周转难题,他的生意自然而然越做越大。

  账可以赊,但债不能久拖不决吧,很多债务人都会在自己手头松一些时主动把钱还上,从未出现过耍赖的债务人。2013年10月22日,张辉按照约定到原债务人某公司指定的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来,原债务人2013年1-10月共计从张辉处提走7万元的五金器材款,一分未付,张辉也从未催过,这让原债务人为张辉的仗义而佩服;刚好本案中的被告则欠它10万余元,债务已届清偿期,于是就和张辉商定,将其对被告的部分债权转给张辉,由被告直接向其偿债。

  只要能有人还债,谁来偿还并不重要,豪爽的张辉想也没有想,就答应了。张辉、原债务人来到被告某公司的住所地,并在财务室张辉和原债务人当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则在协议尾部写有“甲方(案外人)欠乙方(张辉)柒万元整(¥70000.00元)由我公司偿还”,并盖有被告的公章。并在当天向张辉交付了一张贰万元的承兑汇票,也就是从那次付款后,张辉仅在2014年春节和当年中秋向被告电话催告付款,当时被告一直搪塞,并未实际付款。

  2014年10月,张辉再次来到被告处催要债款时,被告竟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为由拒绝偿债,并辩称在张辉手中的承诺是财务会计未经法定代表人允许偷盖上的公章,因而不算数。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债务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对被告享有的7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盖章并作出承诺,说明案外人已履行通知义务,该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扣除被告先前已经支付的2万元,被告应按债权转让协议向原告偿还剩余的5万元债务。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