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需更多保障 江苏地方立法推男性育儿假

29.11.2017  20:50

      生完孩子谁来带?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这一难题。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这一法规就备受社会关注。28日,该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审议,草案中对男性共同育儿假、女性孕期假等都列出专门条款规定,为全面两孩时代提供保障。

        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说,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共同育儿假”,目的就是为了倡导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共同养育子女。

        与6月初征求意见时相比,这一条款有改动:从普遍性的假期变成“鼓励”执行,从不少于15天减至不少于5天。“主要还是考虑企业用工成本以及条款的实际操作性,毕竟放带薪假,企业成本肯定要增加。”相关人士表示,共同育儿假在全国都没有先例,但是一旦写入江苏地方立法,男职工就可以凭此向单位提出放假要求,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

        目前江苏的奶爸已经享有月子里15天的带薪“护理假”,若再增加产假期间5天以上“共同育儿假”,就可以有至少20天的假期。

        除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之外,草案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令人关注的是,草案中还明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草案要求,政府应当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草案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合理配备女性厕位。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非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王晓映)

 

来源: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