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具体措施新闻发布会

22.01.2016  12:27
       

  法官和律师同为职业法律人,需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去年,中央政法各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抓好会议精神及《规定》内容的贯彻落实,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下我们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但也应当看到,在审判执行、便民诉讼等方面,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到位、法官与律师相互间不理解、不尊重等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建立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相辅相成。从人民法院层面看,一方面,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这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法官、律师这两个群体之间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对于“两院三部”《规定》中就律师申请权、会见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及相关诉讼权利已有具体规定的,我们不再进行重复规定。《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对“两高三部”《规定》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要求,从保障机制、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对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了20条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两院三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代理律师”。我们的《实施意见》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律师。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或者通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一是律师在诉讼中查阅案卷资料,可以直接向案件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且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安排。二是明确律师可以在庭审结束时复制庭审笔录。近期,省法院还将专门下发通知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问题。三是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专门律师阅卷场所或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独立的律师阅卷室。四是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加强网上阅卷平台建设,对于律师提出在线阅卷申请的,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推送至诉讼服务网。

  三、依法维护律师职业尊严。要求各级法院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于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律师凭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审判场所。法官在言行上应当体现对律师的尊重,严格遵守开庭时间,耐心听取律师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律师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

  四、依法保护律师人身安全。针对律师可能遭到来自当事人的侮辱、诽谤、威胁、报复甚至人身伤害问题,要求法官和司法警察在上述情形出现时应当即时制止、处置,必要时采取法警护送等方式,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五、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专门律师服务窗口或者设立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负责接受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约见法官等诉讼服务;二是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在审判区域设置律师更衣室、休息室;三是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开辟律师专用通道,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 “一站式”诉讼服务。目前,全省已经有1393家律师事务所12274名律师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注册。

  六、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畅通律师投诉渠道,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通道平台开设律师意见箱,明确专门机构收集、处理、反馈律师的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律师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司法人员妨害或侵害,可以向各级法院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法院投诉;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应当当面听取,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答复律师。近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还将专门就律师执业救济机制出台专门意见。

  七、建立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相关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工作会商制度、法院重大改革举措征询律师意见制度、法官与律师双向评价机制等等。
 

      作者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