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应厘清保护的善意与边界

11.01.2017  20:06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报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送审稿全文共包含六章、三十六条细则,对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相比以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有何突破性?是否还可以完善?为此,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专访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记者:您如何评价《条例(送审稿)》,它有何亮点?

  姚建龙:《条例(送审稿)》率先专门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空间进行立法保护,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款的细化,更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重大进步,也是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立法示范。

  《条例(送审稿)》起草过程中,以问题导向为首要原则的思路值得肯定。调研确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亟须解决的上网权利保障、网上内容管理、网络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欺凌等五大问题。从《条例(送审稿)》篇章结构与三十六条内容来看,也的确体现了上述问题导向原则。针对这五大问题所规定的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网上内容管理制度、对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作出选择性要求、强化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保护、就网络欺凌问题作出规定、规范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活动等内容,都是《条例(送审稿)》值得赞赏之处。

  记者:《条例》从草案征求意见稿到如今的送审稿,有哪些重要进步?

  姚建龙:相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条例(送审稿)》有较大的完善,许多规定可圈可点。其中一个重大进步是,放弃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施干预和矫治”的提法以及“推动出台网络成瘾的本土化预测和诊断测评系统,制定诊断、治疗规范”的规定,将干预和矫治未成年人网瘾的立法思路转换为侧重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网瘾戒治之名的伤害。《条例(送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些以网瘾戒治之名伤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将得到约束。

  记者:《条例(送审稿)》还可以完善哪些方面的内容?

  姚建龙:《条例(送审稿)》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条例(送审稿)》宜进一步突出“儿童视角”而非“管理视角”,应进一步体现未成年人权利本位。目前,《条例(送审稿)》将“网络信息建设”一章置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之前值得商榷,使《条例》的立法逻辑略显混乱,建议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序位提前至“总则”章之后。

  第二,儿童视角的基本要求是强化成年人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的责任,而不是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除非这种限制为儿童最大利益则所必须。

  从这个角度看,《条例(送审稿)》中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其中最典型的是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网游宵禁”条款:“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考虑到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网游宵禁宜将年龄范围限制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有关“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的规定还宜考虑和尊重监护人的指导与决定权。

  第三,资讯喂食模式是把双刃剑,《条例(送审稿)》应注重“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更应注重提高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自我免疫力。

  在网络时代,资讯喂食模式难以完全实现。理性的立场是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注重增强未成年人的识别与免疫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如何与多元信息共处而不迷失。基于此种考虑,建议增加“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专章,内容除了包括《条例(送审稿)》第五条的内容外,可增加关于未成年人网络自律(文明公约)、未成年人网络教育、未成年人网络自护、监护人网络指导等条款的内容。同时建议将“预防和干预”章名修改为更加准确的“网络侵害的预防和干预”。

  第四,《条例(送审稿)》应进一步警惕和禁止以爱的名义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尽管《条例(送审稿)》在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网瘾戒治之名的伤害等方面做出一些改善,但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仍为网瘾戒治组织与个人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基于网瘾尚属非成熟的医学概念、戒治网瘾尚为非成熟的医学行为以及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考虑,《条例(送审稿)》宜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从事网瘾戒治之名的营利性活动”的内容。

  第五,针对在网络空间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条例(送审稿)》应当编制更加严密的法网,增加严禁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规定。

  建议《条例(送审稿)》应当针对我国目前立法的漏洞,明确禁止制作、传播、浏览、持有包含儿童题材色情信息的行为,禁止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引诱、性教唆、性侵犯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网络是与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并列的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五空间,也是当代未成年人成长与社会化的途径。在很多家庭,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停留的时间实际已经超过了与父母交流的时间,这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化的影响是深刻而持久的。因此,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十分必要而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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