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3.31”贩卖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案依法判结

24.08.2015  16:43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3.31”贩卖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3月31日,毛某某在其住所销售疑似淫秽光盘和疑似侵权光盘复制品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和武汉市江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发现疑似淫秽光盘3029张、疑似侵权光盘复制品15700张。经武汉市公安局鉴定,3001张光盘为淫秽物品;经湖北省版权局认定,15700张光盘复制品均为侵权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