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在全省率先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

25.08.2016  21:02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经营者诚信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宿迁市放心消费创建办、信用办和消协联合制定《宿迁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和《宿迁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在全省率先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在失信行为范围方面,《惩戒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三包”义务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不履行调解(和解)协议、拒绝阻碍调查(约谈)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在失信行为认定方面,除通过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途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之外,《认定办法》还创新推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方式,对一些难以通过行政处罚、判决仲裁途径处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由有关部门通过消协组织和评审委员会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纳入联合惩戒范围,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方面,《惩戒办法》按照严重程度,将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等级。对一般失信行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或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较重失信行为,对其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书面告知,纳入监督检查重点,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等;对严重失信行为,除公开曝光之外,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失信行为人的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以及工商登记等方面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