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螺蛳,刑责民责都要担

20.09.2022  10:01

  三人使用禁用渔具打捞螺蛳售卖给商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日前,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四个月不等,要求3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生态。

  今年3月,周某等3人驾驶柴油机船来到某处水域,将底拖网悬挂在柴油机船两边,共捕捞螺蛳7000余公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周某等3人使用的底拖网属于禁用渔具。5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在综合考虑周某等3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悔罪表现、履行能力等基础上,向3人提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责任,并与3人达成劳务代偿和解协议,明确3人以清理河道水草、周边杂物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今年7月,该院就周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