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3月1日起停止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

02.12.2015  10:03

苏财综【2015】11号

  为统一规范我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决定停止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新印制的财政票据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原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停止使用后,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监制章印模等相关用品资料的收回、销毁工作。

  三、旧版财政票据延续使用期满后,由原核发票据财政部门会同使用单位按规定做好票据的清理销毁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