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将在商业银行试点使用地方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05.01.2016  12:23

  为推动睢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地方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在商业银行的应用,12月1日,睢宁县政府出台《关于在商业银行试点使用地方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指导意见》(睢政办发﹝2015﹞117号),指定县农村商业银行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为试点银行。本项工作将于2016年1月1日启动。

  此项工作本着先试点后推广、市场化运作、严控法律风险的指导原则开展,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施信用记录核查,试点银行在为企业、个人办理贷款、担保及信用卡业务时,既要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又要审核县信用办出具的核查报告;二是探索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可行性,各商业银行在为企业贷款、授信审批过程中,探索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可行性;三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商业银行应要求贷款主体根据要求和诚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为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县信用办、人民银行睢宁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报告和核查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制度;完善社会信用服务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征集力度,县信用办、人民银行睢宁支行应拓展征集信用信息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信用档案,为社会各层面防范信用风险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试点银行应根据约定用途使用核查报告和第三方信用报告,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信息或将其第三方信用报告用于约定之外的用途。

  (徐州市信用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