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硬,则事业兴 南京检察好队伍传递正能量

20.01.2016  10:36

  “只有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担当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责任,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需求。”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介绍,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思想、能力、作风建设,以过硬的执法能力传递法治正能量。

   员额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

  2015年12月31日上午,检察官王寅从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晓非手中接过入额证书,正式成为该市首批127名员额制检察官中的一员。当天,南京市检察机关举行员额制检察官颁证仪式,标志着该市检察官改革迈出实质性一大步。

  去年3月,作为第二批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南京市检察院、玄武区检察院启动员额内检察官遴选试点工作,探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

  这项打破现有检察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备受各界关注。

  “实行‘员额制’的核心,就是从现有检察官队伍中遴选出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检察官,让他们回归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负责,做到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南京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继栋介绍,为此,南京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员额制检察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坚守职业良知,永葆忠诚本色

  法律监督离不开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2014年底,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南京全市两级检察院积极顺应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期待需求,深刻剖析影响规范司法的深层次原因,找准问题的症结,真正把每一个规范问题改彻底、改到位。

  据悉,全市检察机关对2014年和2015年期间查办的案件,逐案逐卷开展拉网式再排查。依托内部监督管理平台,

建立规范司法行为跟踪监督体系,通过案件评查、日常巡查、纪检监察介入业务工作等方式,强化对司法办案的同步监督制约。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强化对最高检“八项禁令”、省检察院26条纪律作风规定及规范司法8个文件的执行力度,强化对区级检察院办案的动态督查,将办案不规范行为记入干警执法考评档案。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结合案件评查,对246件案件及16件涉案财物处理进行了再排查。针对不规范问题暴露出的制度缺失和漏洞,进一步健全办案制度,严格办案纪律,目前,全市已经建立了40余项长效工作机制。

  开门纳谏,接受群众监督。南京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结合“四解四促”工作,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发放调查问卷,对征集到的7大类234条意见建议,制定专门办理方案,全部落实到位并反馈。

  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将监督范围拓展至职务犯罪案件减刑假释环节。2015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18件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参与了向123件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

  突出实战实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2015年1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首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业务竞赛总结颁奖会传出喜讯,南京市江宁区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陈琳获得全国第六名的优异成绩。在此之前,陈琳还以业务笔试单项第一、总成绩第一的成绩获得了全省检察机关标兵称号。

  如今,“南京检察人才”品牌在全省越来越响。这与市检察院一脉相承、坚持不懈的岗位练兵和不断创新的人才培养机制是分不开的。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南京全市检察机关探索人才分层分类培养机制,以主任检察官、业务骨干、新进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岗位技能培训,先后组织了“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岗位练兵暨首届办案能手评选”“十佳公诉人评选”“全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技能竞赛”“全市民行检察精品案件评选”等竞赛活动。此外,还依托企、校共建资源,邀请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联合开展新型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实务研讨,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多渠道、全覆盖的培训模式,大大提高了队伍的专业水平。全市先后涌现出省市级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能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标兵”“十佳公诉人”“十佳侦监能手”等一批优秀人才。

  2015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选拔了180名检察业务能手和综合骨干人才进入全省检察机关人才库。

  作风硬,则事业兴。近三年来,南京市检察院先后被最高检记集体三等功;秦淮区检察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浦口、六合和栖霞区院分别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检察院林志梅、秦淮区院李海青分别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官、最美检察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