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非法占耕地毁40余亩 江阴检察恢复性司法显成效

02.07.2015  12:11

 

 

  检察官勘查土地现场并向村民了解相关情况

  2015年6月5日,在法院对被告人季军、王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判决后的第八天,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们再次前往北郭庄村了解土地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多亏了你们对案件的帮助啊,你们的检察建议书,让村委会及时起诉了破坏土地者,保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村民夏开国在土地整改现场这样对检察官张炳松说。而这已经是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在恢复非法占用农用地领域办理的第二起案件。

   合伙开厂毁土地

  2010年6月,江阴市临港街道北郭庄村村民周某带着朋友王进、唐某、焦某找到时任北郭庄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的季军,商量共同出资开设一家石料场,五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

  为了能让石料厂顺利办起来,季军利用其职务之便,出面协调租用了本村夏家头的20亩农用地。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季军、王进等五人将农用地用于建造石料堆场、简易工房等,季军、王进两人还以各自姓名中的一个字,将这个加工厂取名为“军进石料加工厂”。

  2010年7月,针对军进石料加工厂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但是,季军、王进在利益的驱动下,并未理会国土部门的叫停。

  2010年底,王进单独承包经营石料厂,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至2012年5月,军进石料加工厂占用农用地达到40余亩,非法占用的土地规模比原来整整扩大了一倍。

   公诉办案移线索

  由于屡次的叫停未能阻止王进、季军的违法占地行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将此案线索移送江阴市公安局。2014年3月14日,江阴市公安局以季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王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起案件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5月9日江阴市公安局重新移送该案审查起诉。

  2014年6月12日,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张旭在审查此案的过程中,会同公安侦查人员一同前往北郭庄村查看现场。张旭发现季军、王进的家属对涉案的40余亩农用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平整恢复,但是,根据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公司编制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该地块离达到耕地的标准还很远,土地整改的节奏明显慢了下来。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季军、王进将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但是被毁坏的农用地还没有恢复,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督促季军、王进等人尽快进行土地恢复呢?”张旭检察官开始思索下一步计划。

  “嫌疑人王进通过季军的协调,与北郭庄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损害了北郭庄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这还涉及到民事赔偿,此案可以移送民行部门审查!”在公诉案件讨论例会上,张旭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分管副检察长朱彩娟听完汇报后,指示将案件移送民行部门审查。

   民事损失谁来追

  接到案件线索,民行科承办检察官张炳松立即审阅了案卷,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季军、王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土地所有权人北郭庄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张炳松的心里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这个案件的办理方向到底是督促北郭庄村委起诉还是以检察院的名义直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为了寻找到确定的答案,张炳松再次梳理了案件材料,查阅了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是在受损失单位未提起时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在实践中两种方法都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张炳松认为本案办理的出发点应该是哪种方法能保障土地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就采用哪种方法。

  由于本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时间未定,案件需尽快作出审查处理决定,以免错过了最佳追偿时机。究竟哪种方法能使被毁坏的土地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检方听取了北郭庄村委会代表们的想法。北郭庄村村委会代表认为,其缺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经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应该更有利于损失的追回。而该村委会是被毁坏土地的管理者,有义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回集体损失。最后决定:由检察机关督促北郭庄村村委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方面给予北郭庄村村委会一定指导和帮助,同时,与公诉部门、国土部门一同监督土地恢复工作。

   恢复性司法显成效

  在案件事实清楚、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江阴市检察院于2014年9月2日向北郭庄村村委会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北郭庄村村委会采纳了检察院督促起诉书中的全部意见,于同年11月18日依法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军、王进对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同日,江阴市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

  2015年5月27日,江阴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季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在6个月内将被非法占用损毁的40余亩农用地恢复原状。

  2015年6月8日,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根据土地实地勘查和评估的情况,联合国土部门、法院等,提出了下一步修复建议。被告人季军、王进的家属接到这份修复建议书后,主动与村委会达成协议,表示将不遗余力地按照修复建议尽快对损毁的40余亩农用地进行修复。“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不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审理中,还是判决后,检察机关始终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跟进监督。”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方静总结了案件办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