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扣息岂能重复计入本金 海州检察启动再审程序获改判挽回损失80余万元

06.03.2018  15:31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标的为2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再审后获改判。

  2012年2月20日,杨建借款给颜培君200万元,颜培君出具了借条。次日,二人商定,借款中130万元暂留颜培君使用,颜培君将剩余本金70万元、200万元借款两天的利息14000元、130万元暂留借款预付利息117000元,共计831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杨建银行帐户。颜培君收回上述借条,并重新出具130万元借条。2013年1月9日,在某咖啡馆,杨建与颜培君经核算,130万元借款的利息共计709000元,杨建将此利息拆解写成4张借条,颜培君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2013年8月15日,经颜培君与杨建扎帐,颜培君、杨建、颜培胜、连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截止当日颜培君欠杨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即上述130万元借款本金及709000元利息合计,免除9000元零头。2013年11月5日,杨建与韩永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杨建将享有的对颜培君、颜培胜、连云港连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铸公司)债权200万元以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韩永杰。

  2015年3月26日,韩永杰依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及杨建与颜培君、颜培胜、连铸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起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原审中,被告颜培君等未能到庭应诉,法院对韩永杰的诉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颜培君支付韩永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连铸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颜培君不服,申请法院再审被裁定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海州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审查法院原审卷宗后发现,200万元借款协议涉及5张借条,其中有四张借条虽落款时间跨度较大,但使用的均为同一咖啡馆相同样式的纸张,其中必有蹊跷。为充分查明案情,办案人相继找到杨建、韩永杰、颜培君了解具体经过,并结合银行单据、利息演算稿纸等书证,最终查明了案情真伪。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因此,130万元借款扣除预付利息117000元,颜培君实际从杨建处借款本金应为1183000元,并且利息应自出借之日,即2012年2月21日起计算。据此,2017年1月17日,海州区检察院以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4月7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再审,并于2018年3月1日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审查再审意见,为当事人挽回利息损失80余万元。(李超 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