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冤狱20年获赔200余万元

27.12.2015  11:10

  记者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贵州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赔偿决定书已于12月25日送达该案代理律师。杨明如不服决定,仍然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95年,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县人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8月,贵州省高院再审宣判杨明无罪释放。据新华社贵阳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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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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