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出台低保经办人员等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

26.09.2016  13:35

      为进一步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日前,阜宁县民政局出台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和财政供给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界定了“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则指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和财政供给对象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制度规定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和财政供给对象近亲属申请和正在享受低保的,要如实填写《阜宁县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和财政供给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主要内容为低保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低保基本情况(享受低保多少人、家庭月救助金额)、申请原因、承诺人姓名、与申请人关系、单位及职务以及承诺责任等。并由镇区(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县民政局对备案登记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主要核查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做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科学准确、民主评议记录是否详细完整、公示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审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制度明确备案登记方式,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和财政供给对象近亲属如享受低保的,需主动向所在镇区(街道、社区)如实申报;或结合低保审核、审查、审批对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和财政供给对象近亲属家庭逐一进行核查登记备案。上述三种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登记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镇区(街道、社区)存档备查。

      为严肃纪律,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阜宁县规定对在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镇区(街道、社区)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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