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为动用500万维修基金 伪造业主签名

15.06.2016  10:56

  南京一小区业主因对业委会不信任,上周去区维修基金使用受理中心查询,竟发现自己是“同意使用”的,笔迹却不是自己的!记者采访时,基金使用中心负责人坦承:他们只管基金在使用流程上是否合法合规,属于行政审核,而不作针对签名的真假进行真实性审核。该业主表示,将向基金管理中心递交申请调查报告,同时把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宋南飞

  读者投诉

  我的签名被人伪造了

  “我是中央门街道天正湖滨花园小区业主,我和家人从未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征询表》上签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现任业委会提交给鼓楼区维修基金使用受理中心记者的文件涉嫌造假。”近日,扬子晚报接到该小区业主毛先生(化名)投诉称,今年4月业委会动用业主近500万元维修基金的事被业主喊停(见本报4月28日A7版《拿360万维修基金修监控 居民称被忽悠要罢免业委会》)后,他觉得奇怪,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法律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要求小区全体业主中的2/3同意。而他不记得今年在哪份小区的报告上签过字也没接到过电话。

  6月初毛先生带着房产证和身份证,来到位于云南北路上的“鼓楼区维修基金使用受理中心”,要求调阅天正湖滨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材料。工作人员一番查找,他终于看到自家几套房产材料上的签名。不过那名字不是他签的!毛先生十分惊愕。

   业委会

  只管去告,并非我们伪造

  毛先生回家后立即致电天正湖滨小区业委会主任孙明生。“你没签名我们也没帮你签,你去告吧!”面对孙明生如此态度,毛先生没敢懈怠立即走访几户邻居了解情况。一位邻居反映,今年春节后,接到天正物业公司短信平台发出的短信,大体是小区安防设施需要更换,需要动用大家的维修基金;另一位业主回忆,节后去物业取快递,前台工作人员递过来一张表格请他签名,根本没时间去看,物业这名工作人员在一边强调:业主对于封闭大门期待已久,这是用大家的钱办大家的事。这位业主觉得有道理,就签了名。另一位业主告诉毛先生,今年他根本没签过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送来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显然,这几户邻居与毛先生一样,都是被业委会忽悠了,导致后来业委会必须按照维修办的管理程序,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维修基金近500万元的数额,其多数是用来安装监控系统设备,业主被激怒了。

   中央门街道

  业委会应该对此负责

  最近几天,不断有天正湖滨小区的业主到鼓楼区维修基金中心查询。记者在中心就亲眼看到,4户业主来查询,除了一位“弃权”,另外三人都表示签名是伪造的。

  “我们的职责是审核审批基金的使用流程是否合法合规,但对于业委会提交的业主意见是否真实,则没权力去调查。”该中心一位刘科长告诉记者,最近确实有不少天正湖滨的业主来查询签名是否属实。“中央门街道辖区商品房就有几万人,如果个个都来查,我们将无力承担!”刘科长坦承,基金在使用上存在“谁来审核签名的真实性”这个管理漏洞,而目前应该把关的是基层政府部门,如天正小区对应的是中央门街道。

  记者近日来到中央门街道物业办。一位牵头该小区的工作人员表示:“几百户业主,我们怎么可能一户户去核实?”他说,业委会就是保证签名真实有效的主体,他们应该负责每户业主的签名,像毛先生这样被造假行为,应该由业委会负责。

   律师观点

  如果冒用业主签名 涉嫌严重违法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业委会让物业公司出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搞不清自己的身份和责任,这是程序上违规;维修基金使用非常严格,必须超过全体业主中2/3有效签名,代签造假现象如此普及,已经违法啦!”记者昨天采访了房地产专业律师张某纬。他透露自己也去鼓楼区维修基金中心了解过情况,与记者的采访一致。他认为,既然签名真实性的核准没有在法律上被赋予具体部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街道政府部门作为第三方应该出面调查核实。眼下街道让业委会核实,涉嫌“乱作为”,业主的权益完全不能保障了。

  记者昨天从该小区获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6月8日,20%业主联名递交了申请——要求街道出面召开业主大会,核心就是罢免业委会全体成员。13日下午,街道给业主代表如此回复:请业委会核实20%业主的有效信息,再召开业主大会。对此,张律师表示:两方面有矛盾,让其中一方核实另一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个傻子都知道不该这么做。

  发起业主大会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昨天上午业委会也书面回复了他们:“我们将在相应时间内,逐一核对20%业主的产权证和相关信息,再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她说,这是想通过旷日持久磨时间的战术与全体业主死扛到底。

  毛先生昨天傍晚致电记者:如果自己的签名被坐实造假,那么业委会递交的维修基金动议将在法律上不得通过:别看这400多平米的面积,他不同意,业委会就达不到“面积超过2/3”的法规硬杠杠。为此,毛先生已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启动对天正湖滨业委会全体成员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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